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反映了人民群众关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和意愿。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1]86号)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召开会议研究办理意见,一把手负总责,并确定一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重要的建议和提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办理。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的一般建议和提案的复文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报主管副市长审签后答复。

  二、求真务实,注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承办工作的根本要求,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与代表、委员共商解决办法。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所有的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

  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意见的汇总工作,及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2005年4月15日前函告主办单位,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答复工作;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四、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照复文的有关要求及时答复代表或委员,所有建议、提案应在2005年6月15日前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时限内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应先将其进展情况答复,并于9月15日前再将落实情况进行答复。市政府办公室将在2005年6月下旬对办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五、具体问题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议程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7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2份,代表所在选区人大办公室1份;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2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2份;所有建议、提案的复文报市政府督查室1份。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要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或《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予以重新办理。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征询意见卡(表一)(略)

  4.征询意见卡(表二)(略)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