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预算法》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49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征收机关之间的配合,促进国库监管工作,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征收机关、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缴库、收纳、报解、入库,不得延解、占压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及时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收纳、报解、入库的监督检查,任何征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误预算收入的入库工作。

  (二)国家金库芜湖市中心支库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经收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的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征收机关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机关在金融机构开设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经常性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设立的,要予以撤销;对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产生的利息要全额没收缴入国库。

  二、严格审核拨款凭证,确保准确、及时地支拨库款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各类支拨凭证必须由专人传送,并办理登记签交手续。各级国库对有关部门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要素。各级财政机关拨款使用的印鉴、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国库应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国库部门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拨款凭证和划款凭证,应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三、加强库款退付和更正的管理、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

  (一)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并由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三)征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税款中计提的代征代扣税款费用等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

  (四)国库在办理退库和收入更正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等凭证。

  (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退库和更正事项要通知国库和有关退库、更正机关予以改正。

  四、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认真遵守会计基本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坚决消除“一手清”现象,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对不执行法规、制度而造成国库库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收入对账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国库、征收机关与财政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时交流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