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