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31日
公布日期:2005-02-2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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