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国家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佛山市救助管理站要全面负责全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救助管理咨询点负责对当地求助人员的接待、咨询、引导护送等工作。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站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助人员的,必须立即终止救助。

  对在站内受助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管理站要负责送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无法安置的,应由护送进救助站的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特殊对象经市民政局审批,由市直福利机构安置。

  三、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公安干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我市的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保护措施,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或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指引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派人前往医院确认,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医院要详细记录病人入院及治疗的情况。

  (二)各区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救治本区受助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和危重病人。指定禅城区中心医院为全市救治受助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的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救治和鉴定受助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救治受助人员中艾滋病人的医院。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其送指定医院救治。被指定的医院对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不得拒收,并要及时给予救治。在医院接受救治的受助人员,在病情得到控制和稳定后,由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移交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改正在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的行为,对影响市容环境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四)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3、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

  4、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5、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五)公安部门要将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治安重点防范单位,市公安局要与市救助管理站密切配合,密切注意市救助管理站的治安动态,特别对以求助为借口和受助人员暴力性、团伙性的闹事,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求助为借口到救助机构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威胁、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损毁、破坏救助站设施的。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期间,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站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

  (六)交通、铁路部门要及时优先解决好受助人员返家的车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或住所地提供交通便利。

  (七)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四、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要保证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

  佛山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经费、救助设施建设改造费、设备购置费、自行到救助站求助的受助人员的生活、交通、医疗等救助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下达;各区救助管理咨询点开展救助工作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提出预算,区级财政安排专项救助经费保障;各区送入市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的生活、交通、医疗等救助专项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区民政局每半年一次按实际发生额缴市救助管理站。指定救治医院支出的受助人员的医疗费,每半年由医院按实际发生数报主管卫生局核定,并转同级民政局确认后由同级救助机构划拨指定的救治医院。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