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2005-02-18施行日期:2005-02-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18
施行日期 2005-02-18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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