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6011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冷冻空调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一、申请许可。

二、申请、变更或换领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

第3条 冷冻空调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变更、换领或补发冷冻空调业登记证书者,应缴纳证照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