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5-02-18施行日期:2005-02-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18
施行日期 2005-02-18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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