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公布日期:2005-02-1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5]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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