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财高国税审一字第○九四○○○○七二四一号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办理营利事业漏报营业收入案件是否适用查核准则第6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公布日期:2005-02-17施行日期:2005-02-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高国税审一字第09400007241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17
施行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财高国税审一字第○九四○○○○七二四一号废止「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办理营利事业漏报营业收入案件是否适用查核准则第6条第1项但书规定之认定原则」,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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