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39/2004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财政局人员编制的修改

七月五日第30/99/M号法令核准的财政局人员编制的司法文员组别按本行政命令附表修改,该附表为本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附表

财政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司法文员 —— 法院司法文员 2 a)

注:a)职位于出缺时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