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5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着力于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同时,积极探索政府立法方式创新,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为此,省人民政府2005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

  (一)为规范全省人才市场管理,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用人单位、人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配置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人事厅起草《贵州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于2月底前完成。

  (二)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草案)》,于4月底前完成。

  (三)为继承、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于4月底前完成。

  (四)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于4月底前完成。

  (五)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贵州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于6月底前完成。

  (六)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文化厅起草《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于6月底前完成。

  (七)为使广大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于8月底前完成。

  (八)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渔业生产,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农业厅起草《贵州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于8月底前完成。

  (九)为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各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由省教育厅起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于8月底前完成。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草案(8件)

  (一)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省人口计生委起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草案)》,第一季度完成。

  (二)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草案)》,第一季度完成。

  (三)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优势,保障国家利益和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第一季度完成。

  (四)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省发改委起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暂行规定(草案)》,第二季度完成。

  (五)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草案)》,第二季度完成。

  (六)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第三季度完成。

  (七)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建设厅起草《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草案)》,第三季度完成。

  (八)为规范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加快城镇改造和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物价局起草《贵州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第三季度完成。

  三、拟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28件)

  (一)《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二)《贵州省行政执法听证程序规定(草案)》;

  (三)《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办法(草案)》;

  (四)《贵州省供用电条例(草案)》;

  (五)《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六)《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

  (七)《贵州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

  (八)《贵州省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

  (九)《贵州省财政收支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十)《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草案)》;

  (十一)《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十二)《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修订);

  (十三)《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

  (十四)《贵州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

  (十五)《贵州省行政区划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十六)《贵州省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十七)《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草案)》;

  (十八)《贵州省桶装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十九)《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草案)》;

  (二十)《贵州省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草案)》;

  (二十一)《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二)《贵州省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三)《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办法(草案)》;

  (二十四)《贵州省事故煤矿关闭和公开出让暂行办法(草案)》;

  (二十五)《贵州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二十六)《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二十七)《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二十八)《贵州省信访条例》(重新制定)。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尚未完成的调研项目,继续滚动入本年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