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实行分别预缴和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其统一汇总结算的单位在2005年2月征期实行零申报。本月汇总计算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于所属期后第2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2月征期此类企业在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抄取空税,并不得再修改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时钟。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