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附发《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2000]1189号),各地应根据此文件对技术服务单位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和售后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布日期:2005-02-0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附发《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2000]1189号),各地应根据此文件对技术服务单位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和售后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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