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51号总统令
兹增订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消费者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之一 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应于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
前项所称总费用之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公布日期:2005-02-05施行日期:2005-02-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05
施行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台湾
正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51号总统令
兹增订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消费者保护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之一 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之交易时,应于广告上明示应付所有总费用之年百分率。
前项所称总费用之范围及年百分率计算方式,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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