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布日期:2005-02-05施行日期:2005-05-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建设部公告第3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05
施行日期 2005-05-01
发布部门 建设部
正文
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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