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验收方案》已经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验收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稀土矿山整合验收工作,根据市政府赣市府发[2004]39号文件和全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验收范围和标准

  (一)验收范围:全市稀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稀土矿山。

  (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依照《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赣市府发[2004]39号)执行。具体为:

  1、矿山必须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者与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无越界开采行为,采矿权属无争议。

  2、布局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年度采掘计划。

  3、矿山开采者具有与开采稀土相适宜的资质条件。

  4、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经济上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三率”设计指标。

  5、具有环保、水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应的环、水保设施。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本次整治验收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以稀土生产县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为主具体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整合方案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三、验收工作程序

  本次验收按照矿山申请、县级验收审核、市级验收复核、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矿山申请。矿山企业按照《赣州市稀土矿山整合工作方案》要求,整合达到规定的整治标准后,由稀土矿山企业写出整治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矿产资源(稀土)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二)县级验收审核。所在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稀土矿山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赴稀土矿山现场按照整合标准和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逐条验收,按“稀土矿山整合验收表(县级)”和“稀土矿山整合验收审批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盖章。

  根据对本次稀土矿山的验收情况,县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形成“验收合格”、“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意见。属于关闭取缔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属于停产整顿的,必须明确整顿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30日),限期整顿工作仍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属于县级验收合格的,由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将资料上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及审批。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申请后,比照前述规定的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赴稀土矿山现场逐矿进行验收复核,填写“稀土矿山整合验收表(市级)”,市级验收合格的,在“稀土矿山整合验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与生产矿山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并由当地矿管部门和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向生产矿山下达生产计划,恢复正常生产。

  四、时间安排

  本次验收从方案下发之日开始,原则上于2005年3月底前全部结束,其中县级验收要求2005年2月底前结束,市级验收要求于2005年3月底前结束。整改补验的不得超过2005年5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政府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稀土矿山整合的各项工作,对停产整顿的矿山,督促其整改到位;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县政府要妥善处理善后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自行放宽验收标准。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三)验收过程中,任何部门不得借机非法向稀土矿山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搭车向矿山收取其他规费。

  附表:

  1、稀土矿山整合验收表

  2、稀土矿山整合验收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