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取消出口退税后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广国税发[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免)税的电解铝合金等产品,在计算2004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时,对进料加工部分按实耗法进行计算。
此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公布日期:2005-02-0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2-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取消出口退税后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广国税发[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免)税的电解铝合金等产品,在计算2004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时,对进料加工部分按实耗法进行计算。
此复。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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