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发[2005]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所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其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鉴于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为新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01号)的有关规定,姜堰市育才教育中心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你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减免税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