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3日

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和管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共设两大类别:

  (一)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

  (二)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文明机关、文明市民标兵、五好农户

  第三条 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命名表彰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在双年份进行,类别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为市文明委)命名表彰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在单年份进行,类别为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文明机关、文明市民标兵。五好农户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委负责。

  第四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农村乡镇、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湘潭市城区、乡镇的正式居民。

  第五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前列的先进集体。

  第六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七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湘潭市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支部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费落实。领导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农村经济不断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区)领先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镇、五好农户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绿化、美化、净化效果明显。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措施有力,生态环境逐步走向良性循环。有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

  (五)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们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群众有安全感。无“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和黑恶势力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九条 湘潭市文明行业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促进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常抓不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经费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对创建工作社会监督的制度化。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观,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职工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明显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行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三)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推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工作,制定了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单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推广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成效显著。切实转变行业作风,积极推行行业自律。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主攻方向,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明显成效。改善工作基础设施,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措施完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协调同步。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四)业务工作领先,行业形象良好。行业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肯定和社会公认的突出成绩,经济、业务工作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行业领导机关必须是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行业(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下属单位有60%以上获得过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整个行业的行风和诚信建设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声誉。

  第十条 湘潭市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切实可行的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稳固的阵地,有足够的活动经费,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争创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所在地区文明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外生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科普、文体活动。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 湘潭市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除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工作实绩位于全市同行业最前列,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较突出位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创造过对全省或全市同行业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

  第十二条 湘潭市文明社区评选条件??

  (一)服务功能完善

  1.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服务内容涉及面广,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挂牌服务,优质服务。

  2.服务功能完善,居民生活方便。大力开发第三产业,积极开办教育、文化、法律、心理、就业、家政等多方面服务项目,让群众安居乐业。社区要具备最基本的服务项目,如幼儿园、便民商店、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自行车停车棚等。

  3.积极做好社区居民再就业服务,举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在解决待业青年和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方面成绩显著。

  4.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以残疾人、老年人、优抚人员和困难群众为服务对象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广泛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5.对居民急需的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和急病救护等应急服务实行有偿或无偿服务,做到随叫随到,不误时不误事。设置公用电话、行路方向平面图和楼院幢号标志,方便居民群众。

  (二)治安秩序良好

  1.社区单位和居民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群众踊跃参与,普遍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无“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活动,无赌博、吸毒贩毒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2.社区治安组织健全,群防群治,成立了联防队,有专兼职治安员和业余消防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完善,建立健全了定期的例会制度、安检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和激励奖惩制度等。

  3.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实得力。综合治理技防、人防措施落实。车辆停入有序,社区内基本消除偷盗、火灾及其他事故。

  4.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实行规范管理,对暂(寄)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不失控。认真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环境整洁优美

  1.社区内道路全部实现硬化,路面平整,清洁,通畅,两侧环境整洁、美观。

  2.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装置整洁完好,单位、居民楼院整洁、卫生。

  3.垃圾箱(房)布局合理,便民利民,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装闭中转,日产日清。

  4.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居民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无乱丢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地吐痰和随地大小便等不良现象;无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动物,基本做到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5.社区内一切可绿化用地基本实现绿化。绿化布局合理,无侵绿占绿现象。公共绿地植物种类丰富多样,乔、灌、花、草配套结合,基本达到美化要求。

  (四)管理工作规范

  1.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协调落实公安、城管、环保、民政等职能部门对社区的管理,做到制度完善、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逐步实现社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2.建立社区创建活动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各类文件、资料齐全。

  3.社区居民和社区内各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营造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的良好氛围。

  (五)文化生活丰富

  1.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思想文化教育有阵地,有活动。

  2.组织经常性、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充实。

  (六)共建活动普遍

  1.社区要争取联点共建单位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制定共建规划,签订共建协议,落实共建责任。

  2.社区内所有驻区单位要积极参加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区域共建等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社区共建参与率达到驻区单位的60%以上。

  3.积极开展群众性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文明户”、“文明市民”等评选活动每年至少各一次。社区要实现“五个一”,即:有一个图书阅览室、一支文艺宣传队、一个宣传橱窗、一所市民学校、一个文化活动场所,社区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湘潭市文明街道评选条件:

  (一)治安秩序良好。有健全的治保、调解组织和治安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在居民中形成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风气;刑事案件、民事纠纷逐年减少,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良好。

  (二)环境整洁优美。街道路面平整,人行便道硬化,行道树整齐,无违章建筑与占道摆摊,排水、排污设施及果皮箱齐全,地面洁净;沿街建筑墙面整洁,门窗完整,不在阳台雨棚内外乱堆乱挂;广告牌匾设计美观,无不良文化现象,不乱贴乱画。

  (三)文明守法经营,坚持优质服务。商业门店具有较完善的便民服务措施;营业员讲究职业道德,服务热情规范;无假冒伪劣商品和短斤少两现象。

  (四)文化氛围健康。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查黄禁赌,在所辖区域内,无反动淫秽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出售、传播。

  第十四条 湘潭市文明窗口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团结,带头作用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勤政,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团结一致,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重视文明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做到有规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二)工作成绩突出,管理服务好。坚持科学管理,合法经营,优质服务,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道德教育扎实,行业风气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富有成效,职工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基本形成,窗口行业职能不断完善,对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起到了较好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湘潭市文明机关评选条件:

  (一)思想建设好

  1.党组重视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规划、有组织、有动员、有过程,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协同配合,上下联动,氛围浓厚。

  2.领导班子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调,勤政廉政,班子成员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和良好形象。

  3.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到位,“三会一课”制度健全落实,组织活动正常,党组织战斗力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服务质量好

  1.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抓好干部从政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机关文化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2.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减少基层和企业的负担。防止和克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行为。办文、办会符合实际,讲求实效。公文准确规范,无重复发文、相互冲突和明显疏漏。

  3.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经常深入基层,善于调查研究,切实为群众,为基层办好事、办实事,办事高效,文明办公,服务热情,群众满意。

  4.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公正办事。

  5.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信用政府,不断营造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秩序好

  1.机关内部形成顾大局、讲团结的良好风气,上下级和科、室之间工作协调,配合默契,纪律严明,政令畅通。

  2.干部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业务熟练,精神状态好,处室职责明确,分工到位;工作环节清楚,办事程序科学,各级责任到位。

  3.坚持文明办公、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言行举止文明,办事尽心尽责。提倡使用普通话,做到文明用语。

  4.加强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秩序良好,建立健全办公制度、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环境卫生好

  1.建立卫生包干责任制,并有检查、评比,有专人负责;办公区域实现净化、美化、绿化。

  2.办公区域和办公室内整洁,文件资料摆放有序;地面无垃圾、痰迹,无卫生死角;车辆放置有统一场所,摆放整齐。

  (五)队伍素质好

  1.积极参与单位所在地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支持街道社区创建工作,自觉接受当地社区的卫生监督。

  2.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制度健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

  3.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谋取本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坚持执政为民、廉洁自律、为政清廉、秉公办事。

  4.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现代科技、经济、法律和专业知识,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认真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安心工作岗位,积极开拓进取。

  5.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重视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体育生活。

  第十六条 湘潭市文明市民标兵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湘潭,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具有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和作为。

  3.自立自强,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湘潭“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4.倡导文明家庭新风,优生优育,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模范遵守《湘潭市民文明公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勇于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全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湘潭市五好农户评选条件:

  1.爱国守法好。热爱祖国,遵守法律,自觉履行义务,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无计划外生育。

  2.勤劳致富好。有致富计划、措施和项目,在种好责任田的基础上发展庭院经济,积极开发各类资源,人均纯收入高于本村人均纯收入。带领乡邻共同致富。

  3.家庭风气好。家庭和睦,互敬互爱,移风易俗,尊老爱幼。

  4.邻里和睦好。不挑拨离间,不打架斗殴,不损害他人财产,帮困济贫,见义勇为。

  5.庭院环境好。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干净清洁,自觉参与防疫保健工作,建好卫生厕所和畜禽栏圈,饮用卫生水,庭院的绿化、美化较好。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逢双年份进行,市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文明机关、文明市民标兵、五好农户的评选逢单年份进行。命名后,届期内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认定。

  (二)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凡是有领导、有规划,根据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均有资格提出申报,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市文明委分配的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三)各县市区参加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的村镇、单位,由各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省直、中直在潭单位,符合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的,报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同意并签具意见后,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再由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

  (四)参加市文明行业、市文明窗口评选的行业、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

  (五)参加文明社区评选的社区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在示范社区的基础上推荐,县市区文明委审定后向市文明委申报;参加文明市民标兵评选的个人由各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

  (六)参加文明街道评选的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推荐、申报。

  (七)参加文明机关评选的由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评选程序

  (一)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市文明办分别会同各县市区文明办进行考核;市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机关、文明市民标兵的考核由市文明办委托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机关工委、人事局、市民政局进行,市文明办抽查。市文明行业、市文明窗口由市文明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三)各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推荐的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应当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省直、中直在潭单位,符合市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的,报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同意并签具意见后,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再由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

  (四)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考核后,由市文明办提出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提交市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评选出来的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命名机关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文明村镇、文明标兵单位称号的,由市文明委一次性发给奖金5000元。奖金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在表彰大会上颁发。凡获得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拨款或单位自筹,发给干部、职工相当于人均1000元的奖金,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可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资金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凡获得文明市民标兵的个人由市文明委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党政一把手,由市文明委发给荣誉证书。获得全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和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领导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市文明单位和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领导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市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选,应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该单位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市文明办负责管理,其中,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窗口由市文明办直接管理;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市民标兵、五好农户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管理;文明机关委托市直机关工委管理。市文明办和各县市区文明办以及市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联系、指导和考核,促进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二十五条 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实行届期制,一届两年,被评选命名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由市文明办会同各县市区文明办以及市直机关工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市文明办提交市文明委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认定;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文明标兵单位。获市文明村镇、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全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获市文明社区、文明窗口、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的,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全省文明社区、文明窗口、文明机关。省级届满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届满后申报未成的,可保留申报下届省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并保留市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市级届满期内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届满后申报未成的可保留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资格,不必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起申报。

  第二十六条 湘潭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机关,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有以上情况,各县市区文明办应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二十七条 已获湘潭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文明机关称号的,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届必须进行复查。对在复查中不合格的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窗口的复查由市文明办负责;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街道的复查由市文明办委托各县市区文明办负责;文明机关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提出复查合格报告或给予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一)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升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市、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严重存在影响城市、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二)文明行业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职业道德水平下降,在行风评议中,群众满意率不高的;

  (4)行业(系统)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开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6)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一般的;

  (7)行业(系统)内曾获省、市文明单位称号的下属单位被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的。

  2.文明行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行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不团结,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因腐败行为或其他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严重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民主管理不健全,职业道德差,行业风气不正,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4)行业(系统)内干部职工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6)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行业(系统)内下属单位出现严重问题,受到严肃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存在其他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2.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练习“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文明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机关作风差,内部管理问题多,社会群众意见大,在作风、行风评议及绩效考核中排列在最后10位内的;

  2.近两年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3.近两年内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以上处分的;

  4.近两年内机关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受到处理的。

  (五)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在复查过程中,创建质量下降或不具备规定条件,命名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甚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湘潭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窗口、文明机关、文明市民标兵、五好农户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制定的有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