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26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