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安全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制止公路街道化继续蔓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各类建设

  (一)高起点规划公路环境,应当按照公路路网规划要求,与我市区域性交通枢纽的地位相适应,与城镇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相适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构建与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公路环境。公路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纳入公路建设规划,同步进行。

  (二)公路规划控制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两侧规划控制国道、省道各不少于二百米,县道各不少于一百米,乡道各不少于五十米。公路规划控制区内新建项目,应当规划在公路一侧,按块形集中布局,以防止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安全与畅通。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交通公路部门已办理公路用地征地手续情况除外。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工程设施)以及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严格审批,规范公路两侧建设管理

  (一)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必须经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向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理由、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2.公路路政申请表;

  3.规划、国土部门许可证明、定点图、现场平面图;

  4.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设置时间、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恢复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等);

  5.特殊需要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程序。

  (二)需要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必须经市、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符合交通部JTGB 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平交道口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必须经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非交通标志制作设置标准并予以公布。

  三、依法行政,加强公路环境管理

  (一)在公路一侧布局的集镇,禁止在原集镇两侧沿线延伸。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等建筑群需按块形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采用专用公路或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与公路连接的道口。

  (二)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设招幌,打谷晒场,随意停车,边坡种植、放牧、饲养禽畜等;

  2.倾倒垃圾渣土、杂物,堆放建筑材料,焚烧各类废弃物;

  3.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4.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公路上行驶以及停放的车辆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公路上试刹车;

  2.在行车道上停车装卸货物;

  3.抛洒、滴漏、飞扬、散落物品污染公路及公路两侧环境;

  4.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

  (四)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必须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路容路貌,对褪色、破损、陈旧、残缺的非交通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更换。

  (五)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未经审批修建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2.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不得影响公路环境及行车安全。

  (六)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路边店应当逐步向服务区迁移。对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当采取硬化门前场地、修建排水沟、设置隔离栅、补植树木花草、归并道口等措施,强化街道化路段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公路综合管理

  (一)为加强对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国土、监察、工商、卫生等部门为成员的“无锡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处理本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抓好此项工作,镇(街道)也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市、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公路环境的监督管理。市级主要负责公路环境规划编制,制定公路环境综合管理的意见,加强对市(县)、区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公路环境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市公路环境规划和公路环境综合管理的意见,积极组织宣传贯彻,要求并指导辖区内公路沿线镇、村具体做好公路环境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协助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车辆的日常监管,依法纠正其破坏公路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在公路及公路规划控制区内设置停车场地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的规划及用地管理,对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地活动,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汽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制品等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登记。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公路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公路环境管理工作。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