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00223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71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005919号函准予备查

第71条 凡一次申报买进或卖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为钜额买卖,其买卖办法由本公司另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一、单一证券钜额买卖,系指一次申报买进或卖出同一上市证券数量达五百交易单位以上者。

二、股票组合钜额买卖,系指一次申报买进或卖出上市股票种类达五以上,且总金额达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未达前项第一款之情形而其一次申报买进或卖出总金额达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亦得为单一证券钜额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