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为加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列入州的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县域特色工业及其它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高税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辖区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要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书;

  (三)企业要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银行贷款资金要落实。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七)其它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县经济商务局(县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审定后,向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重点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或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全部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当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用款企业要与州经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用款企业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由州经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并依据企业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