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审批。凡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建设项目,市及各县(市)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凡未批准基本建设计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准办理拆迁手续;拆迁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被拆迁群众反映较为突出、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的问题,要暂缓办理拆迁手续。因拆迁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拆迁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县(市),在以往矛盾和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应严格控制拆迁规模,除国家明确可以进行的拆迁项目外,其他拆迁项目一律停止,集中力量解决好遗留的问题。

二、抓紧进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市和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后,由市、县(市)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年度拆迁计划可在年中进行调整,但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违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引发到省进京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要追究违规发证单位领导及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解决好无照房屋及"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对历史形成的无照房屋及"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由市及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无照房屋和住宅改为非住宅用途的解决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规划、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房屋进行集中普查和清理,该拆除的拆除,该补办手续的要准予补办手续。对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清理,把矛盾化解在拆迁之前,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履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个别县(市)存在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承办单位、拆迁估价单位没有分开,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问题的,要在2005年3月底前解决完毕。各级领导和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的法规和政策办事,坚决杜绝个别领导随意干预拆迁进程、管理部门实际操作拆迁行为、先动迁后补办手续、先动迁后筹措补偿资金等违反拆迁管理程序的问题发生,积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市的社会稳定。

五、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管理。任何领导和单位都不得干预房屋拆迁估价行为及评估价格。拆迁估价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切实加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坚决杜绝人为压低评估价格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拆迁估价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迎合委托人的意愿,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解决拆迁估价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任意干预评估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违法、违规的拆迁估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应资质、资格,清出开发建设、拆迁评估市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妥善处理拆迁信访问题,确保集体、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拆迁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合法拆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办理国家、省、市交办、督办信访案件的力度,确保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信访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处理问题,从稳定大局、稳定社会的角度研究解决的办法,既要解决实际问题,又不要形成连锁反应。三是对个别坚持要求过高或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要坚持原则,不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新的矛盾和"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四是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不要介入到拆迁补偿具体事务中,避免政府管理部门成为拆迁补偿中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