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本级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萍乡市市本级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外设设备、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

  2、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等。

  3、家俱包括桌子、橙子、沙发、文件柜等用俱。

  4、专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教育设备、实验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弱电、监控系统、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环保监测设备、单价4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5、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工具车等车辆。

  除医疗器械外,以上项目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

  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及修缮与装饰、市政设施修建及改造、道路、水利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

  工程预算2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与开发设计。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办公消耗用品、印刷品。

  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储备物资;

  2、批量采购在3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着装(含保安服装);

  3、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渔政船舶及设备;

  4、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图书;

  5、药品。

  (二)工程类

  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水利、道路、交通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服务类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及监理。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二)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及监理。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萍乡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由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其中车辆保险、加油由全省统一招标定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但必须接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监督。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一定要在《中国财经报》、《萍乡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货物、工程类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每月到市财政局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由市财政局采购办汇总,集中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主管部门按时申报采购计划,但同一项目不能采购二次以上。

  (六)凡列入萍乡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的政府采购应将下列采购资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结束,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由招标人把供应商确认资质情况、采购活动记录报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资料提交备案。

  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项目结束3天内,由执行机构把供应商确认资质情况、报价情况、采购活动记录报告、评标依据、过程、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提交备案。

  (七)各县(区)可以参照本目录执行,也可以在本目录范围内做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必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八)省驻萍行政事业单位按本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