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208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并自本(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60296号函准予备查
第13条 标购成交之价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规定之限制,并不作为当日开盘、最高、最低或收盘价格。
公布日期:2005-01-26施行日期:2005-04-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柜交字第0940002083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1-26
施行日期 2005-04-04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208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并自本(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60296号函准予备查
第13条 标购成交之价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规定之限制,并不作为当日开盘、最高、最低或收盘价格。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