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208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并自本(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60296号函准予备查

第13条 标购成交之价格不受通常交易升降幅度规定之限制,并不作为当日开盘、最高、最低或收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