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送达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二、各单位立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上,或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