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一)迅速掀起学习高潮。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区)和开发园区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制定学习教育活动方案,根据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要以《决定》、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土地管理法》为重点,以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开发园区负责人为主要对象,深入开展土地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加强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努力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能力,严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市有关部门、县(区)和开发园区要对已出台的与土地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决定》及其配套文件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05年上半年内完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一)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县(区)和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耕地保护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农业、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县(区)进行通报,基本农田遭到破坏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年度内未复垦的或者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加强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组织审计、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基本农田的管理。一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二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书中标明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市、县(区)、乡(镇)3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并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准确性。进一步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设立。三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要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乡(镇)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巡查,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三)禁止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厂。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清理,新建的砖瓦窑厂必须严格依法审批。严禁占用耕地,不得为在耕地上新建的砖瓦窑厂办理计划、规划、用地、采矿等审批手续。对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建设砖瓦窑厂的,要责令限期复垦,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一)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县(区)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设,近3年每年各县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应不低于8000亩。大力推进农地整理,建设标准化农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负责、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必须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划缴,全额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村庄和集镇规划修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5年同步开展。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在做好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法公示,广泛宣传,严格执行。除国务院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今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

  五、严格实施用地审查报批制度(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县(区)、开发园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9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项目用地计划应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经贸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本着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综合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列入省“861”和市“1346”行动计划项目、国债投资计划急需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报批农用地转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台帐,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检查。

  (二)严格建设用地预审工作。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前,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的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的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等。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文件是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的必备报件。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没有预审文件或预审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新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严格土地利用管理(一)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和开发园区要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调查,重点查清开发园区(包括被撤销园区)、近郊乡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供地方式、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闲置情况。闲置未用的土地以及被撤销开发园区已批准征收但尚未供应的土地,要依法收回。严禁超过批准的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计划供应的土地也要依法收回。依法收回的土地,一律纳入市、县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和供应,优先用于工业和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确保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要向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用地集约度高以及创造就业岗位多的项目倾斜。对国家禁止性项目不予供地,限制性项目不供地或者从严控制供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宏观调控,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布局和结构。市政府每年初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经营性用地总量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结构要向普通住宅倾斜,优先保障经济适用房用地。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布局上,除村居民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外,要依据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园区商业和住宅等项目用地。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工业项目容积率分行业应当分别控制在有关规定之内(见附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见附二);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重不高于7%。不得圈占土地建造“花园式工厂”。供地时,要将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投资强度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各开发园区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投资额较小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主要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地。

  (四)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根据土地利用结构、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对各县(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状况进行考核。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已实施征地但满两年未供地的,或者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投资强度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将扣减相应的用地指标。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补偿费标准应当与国务院或省政府已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一致。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发放前应当征求被安置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严禁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市、县(区)监察、国土、农业和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停止办理有关县(区)或开发园区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要根据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确保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要在2005年内启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不得先供地再实施征地。在土地依法报批前,各县(区)和开发园区应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征地过程要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本辖区宅基地使用状况(包括超占面积情况、一户多宅情况、转让出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宅基地专项台帐和档案。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并且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村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对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规划、入户等手续,非法建设、买卖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市容、公安等部门对违反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非法建设的房屋进行集中整治,对在非法买卖和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

  (二)稳步推进老村庄和“城中村”的改造。各县每年要认真抓好2-3个老村庄改造试点工作,对零散的老村庄实行统一规划,结合土地复垦实施“拆小村变大村”。市政府对退宅复耕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土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市辖区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每年要抓好1-2个改造项目试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拆迁,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有机整合、配套建设”的方针,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居民小区。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原则,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收益、期限、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通过订立流转合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流转涉及农民承包土地的,要取得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并予以妥善安置;三是依法流转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经市、县政府依法审批,涉及耕地的,必须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只能在省批准的试点镇范围内进行,以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控制占用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主要用于工业、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一)强化预防措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基本农田、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主干道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对新批的建设用地,要加强跟踪检查,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供地批准文件的规定,要责令立即改正,不予改正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符合法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条件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切实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国土、监察、公安、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认真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用地确需补办手续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进行处罚,并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一)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真实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在乡(镇)设立专门的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机构;经依法批准的省以上开发园区,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派驻机构。乡(镇)和开发园区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一: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略)

  附件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