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锦州市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支持和鼓励军队干部安心服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随军家属,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含武警部队,下同)中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的军队干部的家属;随调家属是指从外地转业到锦州安排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家属和来锦州定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家属。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应当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行业、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以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为主。

  第五条 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一)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

  (二)劳动部门负责工人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并组织推荐无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

  (三)财政部门负责无工作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费的核拨;

  (四)公安部门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及其子女的落户。

  第六条 对随军随调前有正式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尽量安置在驻地同行业单位工作,并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并从申请安置之日起3个月内安置完毕;对随军随调前无正式工作的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劳动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及时办理招聘手续;对随军随调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随军随调家属,纳入当地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第七条 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随军随调家属实行免费服务,主动为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进行职业技能登记,并根据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意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优先、重点帮助推荐就业。

  第八条 新办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应当划出一定名额用于安置随军随调家属;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随军随调家属下岗,确因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下岗的,所在单位或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随调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安置能力而拒绝安置军队随军随调家属的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关于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的暂行办法》(锦政规[199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