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决定》,正确处理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是当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集中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的国情、省情、市情和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的相关配套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研究制定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国土知识学习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学习教育活动要与各级政府领导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当前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结合起来,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二)正确处理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决不能以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为代价,更不能牺牲农民利益。严格土地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土地能否管住管好,关键在各级领导。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承担起确保现有耕地不减少,维护经济发展和巩固宏观调控的责任,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用地管理

  (一)加快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维护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随着西宁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的不断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要把握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提高权威性。城镇总体规划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进一步完善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指令性计划执行,并严格管理和考核,强化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控制。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并将建设用地预审材料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要件。今后,凡不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指令性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定额标准的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更不能征收和报批土地。

  (三)加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与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执行。鼓励农民实施新村集中统一建设,整理农村废弃的建设用地。能恢复耕种的一定要恢复耕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合理流转。

  三、在《决定》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征地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征地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一)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和标准。要做好已出台的征地管理办法、补偿安置标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坚决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农民生活有保障。继续坚持征用人均耕地0.3亩以下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30倍的做法,若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二)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程序。严格“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和组织征地听证”的征地工作程序。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多元化的安置途径。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和异地移民安置等合法和符合当地实际”的途径,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妥善安置,建立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范围和面积。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需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挖沙取土、种植树木;禁止假借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按质折抵;不能补充的,按照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凡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做好收缴工作,切实落实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区(县)长负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制。

  五、进一步增强改革和创新意识,做到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今后除国家重点项目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外,一般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并以合理的土地投入产出比衡量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决定项目取舍。严格执行西宁市《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的若干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完善和落实建设用地定额管理、项目管理、投资强度管理和土地出让方式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拓宽思路,集约用地。建立健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要根据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需要,加大原划拨国有土地收回的力度,加大土地统征力度,积极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保障土地供应。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坚决杜绝以土地换项目。严格控制单位利用存量土地零星插建经济适用房。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审批中,实行集中限量供应。已建成的经济适用房未按规定面积建设的,原用地单位必须补办超面积部分的用地手续。

  (三)严禁闲置土地。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供地且具备耕种条件的,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国家建设需要时,除对青苗依法进行补偿外,耕种者无条件让出土地。对单位闲置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按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条件成熟的土地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收购的土地一律实行“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综合开发后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建设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要求时,要准确提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严格按容积率地价出让土地,容积率增加时,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提高使用土地“门槛”,增强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意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行为的发生。

  (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立工业项目按规划向甘河工业园区集中,乡镇村办企业向村镇集中,商业和物流向城镇集中,房地产开发向社区集中的供地机制。鼓励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限制建造单层厂房,严禁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的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在城市主要商业区或主要大街优先安排商业服务业用地。城镇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在城镇建设中搞脱离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等形象工程。

  (六)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摸清闲置土地、空闲土地数量,为政府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奠定基础。财政部门保证经费落实到位。

  (七)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协作。建设部门在发放建筑许可证之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核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共同验收,核定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六、加强监管,从严审批,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一)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土地。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不得下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规定,我市派驻了城南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上报。必须加强项目实施用地的后期跟踪监督管理,切实改变“重批地,轻监管”问题。

  (二)建立地价监管制度,严格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土地供应,除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在不低于青海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出让土地。禁止采取实物地租方式供地。禁止非法压低地价的招商行为。

  (三)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国家土地监察制度和县、乡、村三级监督预防体系。要坚持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的原则,秉公执法。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管理松弛或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为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为了严格土地管理,西宁市成立国土资源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征用、出让等前期工作,负责土地经营资金的筹集、储备工作,负责储备资金计划、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征用(收购)的成本核算、土地收益核算工作及各种规费的结算工作。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保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足额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促使土地市场的有效运转。今后凡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先缴后分。土地出让金按市场配置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八、做好基础工作,进一步按《规定》要求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城镇地籍调查。颁布实施《西宁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严把土地登记关,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充实和完善已建立的“数字西宁”基本框架中的国土资源基础性土地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