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解决经营困难和历史包袱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成效,实现全市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和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省、市、县(区)政府对3年内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新增股金额按年利率2.75%给予3年的股金分红补贴;对微利农村信用社分红率达不到年红利率2.75%的,给予3年的股金分红差额补贴,分红补贴不计征所得税,以此帮助农村信用社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