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12731号令修正发布第六条条文

第6条 申请人申请以缴纳代金替代建筑物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时,应检具同意书并同建造执照(含变更设计)或变更使用执照申请书,向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都市发展局提出。

前项代金,应于领取使用执照或变更使用执照前缴交。

第一项之同意书应载明以代金所兴建或购置之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其所有权归属台中市,并由本府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