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四章 发现报告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性金融事件,维护辖内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是指淮北市商业银行、淮北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具有地方性法人资格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是指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和其他严重影响辖内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一)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较差或严重资不抵债,发生大面积无力支付居民储蓄存款,有可能动摇社会公众对区域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银行挤兑事件;

  (二)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因其他社会、政治、经济、自然事件等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致使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由于技术故障、被盗被抢、机构负责人犯罪或潜逃及意外死亡、机构倒闭、金融危机等原因形成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是处置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处置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依法处置、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淮北市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淮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北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淮北银监分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淮北中支)行长任副组长,淮北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劳动局、民政局、工商管理局、区(县)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督促辖内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突发事件的岗位职责、措施和程序;

  (三)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辖内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四)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参与并督促、协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事件蔓延和恶化;

  (五)组织调查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做好突发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

  (六)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风险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秘书长担任,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指定地点办公,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淮北银监分局负责。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落实防范突发事件的组织措施;

  (二)督促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职责、措施和程序;

  (三)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和趋势,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四)配合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协调人行淮北中支及其他有关部门组建应急处置框架机构;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八条 淮北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督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对金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金融资产损失或遭破坏的可能性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九条 监测和预警要重点关注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流动性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储蓄存款有提前支取的倾向等。

  (一)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达不到非现场监管指标要求,暂无支付缺口的,列为支付风险关注对象,适时向其发出风险提示;

  (二)对备付金率低于规定指标、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在必要时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三)对已经出现支付缺口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其发出风险警示,要求限期纠正;

  (四)对存在较大支付缺口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要列为支付风险严重关注对象,督促其采取有效风险自救措施,责令停止发放一切贷款,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定期报告资金头寸状况;

  (五)当境内突发重大灾难性事故或周边地区发生金融风波时,及时对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可能带来的冲击。

  第四章 发现报告

  第十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向淮北银监分局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和支付能力测算结果,并根据本单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指标值及支付能力变化情况,确定相应的支付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淮北银监分局,准确上报风险情况。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至淮北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发现众多客户异常大量提取存款,确定为挤提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不论是否工作日)至迟不超过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淮北银监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淮北银监分局接到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并经过分析判断后,在1小时内向淮北市政府和安徽银监局报告。

  报告要提供相关单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姓名及详细联络方式,并从次日起逐日报送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逐日将事态的发展、资金状况、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的使用等情况向地方政府、淮北银监分局、人行淮北中支报告。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六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紧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及时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参与处置工作,责成事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对突发事件展开调查,查清事件原因和危急程度。

  第十八条 事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协助做好风险处置和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向地方政府、淮北银监分局、人行淮北中支报告风险状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淮北银监分局召开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通报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对辖内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和预警,要求其制订并落实应对措施,防止风险蔓延。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要成立专案组,负责打击事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涉嫌金融犯罪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及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等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基础上,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社会信用秩序,对各种破坏信用秩序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协助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部门要通过现场调查掌握事发机构的风险状况和支付缺口。

  第二十三条 人行淮北中支依法监测淮北市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出现支付困难,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对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及时召开碰头会,对存款兑付,犯罪案件的侦破和进展、职工的分流和安置、资产清收等情况进行讨论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立足于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风险及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风险救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发现存在支付风险苗头时,应及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包括降低存贷比例、卖出持有的国债(或股权)、变卖固定资产、要求股东补足资本金,同时积极组织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暂时支付风险时必须切实改进服务质量,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按有关规定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开始出现支付风险时,应立即召开董事(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并通知淮北银监分局派员参加,研究确定支付风险的自我救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生挤提和支付风险应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地方政府救助和人民银行救助的顺序。依规定选择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要求股东增加出资额;对于向股东、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或投资,以及向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于拆放或存放同业的资金,一律予以清收;将未到期债权(包括投资股权)转让给其他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并及时收回债权本金及合法利息;

  (二)在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下进行同业拆借;暂缓支付同业存放以及对公债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协调财政部门注入地方预算外资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五)其他债权债务安排。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应在省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省级联社的督促指导下,由县级联社负责所属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救助程序是:县联社按规定程序向人行淮北中支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风险比较严重,县级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的,由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有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股东无力承担损失或无力注入资金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处置,采取解散、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手段进行市场退出。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帮助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做好稳定和疏导工作,制止违法闹事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因谣言或其他非正常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和新闻宣传部门紧密配合,坚持正面宣传,公开辟谣,安定人心,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淮北银监分局可建议其上一级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工作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统一宣传口径,加强风险处置保密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待媒体采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信心。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事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审计,弄清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账外资金的损失情况;对引发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做好风险处置总体情况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和事发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总结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防止同类事件重复发生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结后,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报安徽银监局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淮北银监分局及工作人员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没有及时提出预警通知、不按要求督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监管失职行为,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淮北银监分局对出现严重支付风险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应负的责任,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生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对造成突发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宣布其为一定时期或终生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在禁入期内禁止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录用。

  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突发事件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突发事件风险苗头、迟报瞒报风险信息、没有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拖延推诿等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因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辖区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