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4)台证结字第0940004538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点;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4)金管证一字第0930160177号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证券市场编码原则范围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兴柜、上市及上柜之全部有价证券,新增者依左列原则由台湾证券交易所统一赋予。
一、未公开发行公司股票:若该公司有发行于柜台买卖中心交易系统买卖或于营业处所议价之商品时,则依公开发行公司编码原则,给予四位数字股票代号。
二、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编码原则为四位数字股票代号,新申请时,依其类别,于相同上市类别中,依序给号,相同上市类别之号码用完后,再于上柜相同类别中给号。未来若有更改产业类别或市场别变更,则依一码到底原则,代号不予更动。
三、上市、上柜股票:依一码到底精神,于上市、柜后沿用公开发行时赋予之代号。
四、兴柜股票:依一码到底精神,由公开发行转兴柜时,沿用公开发行时赋予之代号。
五、转换公司债:于四位股票代号后,依发行先后次序加一位数字0-9。
六、交换公司债及交换金融债:于四位股票代号后,依发行先后次序加二位流水码01-50。
七、股款缴纳凭证、新股权利证书及可转换公司债换股权利证书: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一位英文字母L-Z。
八、特别股: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英文字母A-E。
九、附认股权有价证券: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英文字母G。
十、附认股权特别股: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一位英文字母G,第六位则为英文字母A-C。
十一、附认股权公司债: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一位英文字母G,第六位则为英文字母D-L。
十二、附认股权股款缴纳凭证: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一位英文字母G,第六位则为英文字母X-Z。
十三、附认股权公司债履约后之公司债:于四位股票代号后加英文字母F,第六码为1-9。
十四、认购(售)权证:认购权证编码原则为前二码为数字,后加三位流水编号,认售权证则于五位编码后加英文字母P,并重复使用该号码。
十五、受益凭证(封闭式基金)、存托凭证及ET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原则为四位流水编号。
十六、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前二码为数字,后加三位流水编号,第六码为英文字母S。
十七、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前二码为数字,后加三位流水编号,第六码为英文字母P。
十八、不动产投资信托之受益证券:前二码为数字,后加三位流水编号,第六码为英文字母T。
十九、普通公司债及分割公司债:英文字母B加五位文数字。普通公司债五位文数字为一码行业别+二码公司别+二码券别,分割公司债五位文数字为二码公司别+二码券别+一码本金或利息别。
二十、政府公债及交换公债:英文字母(A:中央政府公债、C:台北市政府公债、D:高雄市政府公债)后加五位数字(二码年度别+一码债券别+二码期别)。
二十一、金融债券及分割金融债券:英文字母G加五位文数字。金融债券五位文数字为一码行业别+二码公司别+二码券别,分割金融债券五位文数字为二码公司别+二码券别+一码本金或利息别。
二十二、外国债券:英文字母F加五位文数字(一码公司别+二码年度别+二码券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