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江房[2005]2号)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32、33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的规定,现确定蓬江区、江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1500元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或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结算。

  (二)拆迁办公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三)拆迁商业用房。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四)对实施强制拆迁的,不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以上(一)、(二)、(三)项搬迁补助费包括房屋内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的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如下补助办法:

  (一)拆迁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的,拆迁人应按同一区位、同一时期、相同地点的实际租金价位来确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三)拆迁厂房(含车间、工场、仓库)等非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场、库)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

  (四)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要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 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四、其他

  (一)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实施标准, 如房地产市场相关价格变动较大时,应及时予以调整,新调整规定报市政府审核并予以公告。

  (二)本意见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