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区内以道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已取得显著成效。在坚持建设与养护并重的管理原则指导下,为巩固“民心工程”成果,维护道路完好使用,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依据国务院和省相关法规规定,针对城区道路管理现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增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意识。城区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为保持高质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实施并制止一切有损于包括道路在内的市政设施的破坏行为。

  二、加强专业养护维修管理。市政道路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不定期对市政道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好使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管理。

  三、规范车辆停放占道行为。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内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停车地点外,禁止各种车辆随意停放,人为造成压毁路面或地砖按造价赔偿。

  四、规范道路挖掘行为。未经批准,一切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挖掘道路,确需紧急抢修管线时,实施单位在通知市政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时,可先行破路抢修,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按规定交纳挖掘修复费,并由承担修复责任方按时恢复原貌。

  五、整治占道行为。城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各种占道行为,限期清除一切单位或个人门市、住宅前后影响和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堆积物品等。确属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占道行为,经认定批准的应当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道费。

  六、城市道路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和超越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禁止大型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路段试刹车;禁止擅自在桥梁、路灯设施上安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禁止在道路及人行道内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焚烧垃圾、施工作业等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七、一切单位或个人构成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通告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