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规划局制订的《关于在市区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在市区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
市规划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市区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阳光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推行“阳光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方案事前公示。市区范围内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的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城乡规划方案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方案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

  (二)城乡规划方案事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的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

  (三)城乡规划方案调整公示。根据市区同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重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的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在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对于市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等,在批准规划许可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内商住拍卖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各项目的公示每月要更换一次。

  (五)建设项目批后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后的有关情况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公告,并每月更换一次。同时要创造条件,及时在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并将竣工情况在办公场所及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开。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推行“阳光规划”的机制

  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市规划局和其他市级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

  要加强宣传。规划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行“阳光规划”的目的、意义、办法和要求,通过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告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网站,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或展示厅等形式,便于规划公示(公布),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划”工作内容,特别是各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参与意识,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

  要规范操作。规划部门要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执行“阳光规划”,健全工作制度、程序和办法,加强督查落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重视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设立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并汇总形成公众意见书,在城乡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充分吸收。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进行反馈。要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阳光规划”工作,努力扩大工作效果。

  要配备力量。在保障工作经费的前提下,规划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阳光规划”,负责城乡规划方案事前公示、事后公布和城乡规划方案调整公示,以及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有关人员编制要与规划编制中心统筹考虑,并注意引进高素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