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04〕91号)就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两个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这次所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与在职教师的待遇问题。其他教育机构待有新的文件精神后按新文件执行。

  二、解决待遇的人员认定问题,由企业按豫政办〔2004〕91号文件执行。离退休人员按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且持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按档案记载认定)。

  三、要求各有关单位从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工作的大局考虑,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力争今年春节前兑现。

  四、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业经济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04〕91号)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