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我市城区特困居民解决患病住院医疗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建立全市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抓,卫生、财政等部门配合,对患大病城镇特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全面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保障患大病城镇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各县区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以各县区政府名义出台《城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要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及使用办法、救助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于2005年10月底前实施。

  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坚持城市特困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方针;二是要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三是要坚持救助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秦皇岛市城镇居民;

  (二)城市中因其他患大病后,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

  (三)已经参加医保的低保人员按医保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再实行此项医疗救助。

  (四)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对方责任)、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内。

  三、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万元;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部分;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其他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情况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的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在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的县、区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区要按救助任务的大小安排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二)医疗救助金由财政专户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使用和管理医疗救助金中来源于捐款的部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三)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救助单位降低医疗收费。市、县区确定1-2所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

  (二)如救助对象的病情危重或诊断不清时,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分别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同意后,转上级医院救治。

  (三)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七、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一般由家庭户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评议、公示,定点医院审查,经街道办事处复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市民政局报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八、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区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和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一)民政部门是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

  (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三)卫生部门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热忱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地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九、附则

  1.各县区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2.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试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