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年一月十四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304608780号令、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9918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6条条文

第26条 依前条完成申请案之文件初审、基地初勘后,申请人应于变更规划基地明显处竖立说明牌十日,告知基地基本资料及变更规划后之用地使用事业别;工业区内使用人及相关人得以书面载明姓名及地址,向工业主管机关提出意见。

工业主管机关进行用地变更规划审查时,得视申请案实际情形,要求申请人举行公开说明会。

申请人举行说明会时,应通知有关单位、该工业区内使用人或当地村(里)长参加。

申请人于说明会后,应作成纪录送工业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