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坚定不移地推行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殡葬事业十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行殡葬改革,事关节约耕地、保护环境等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事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实行火葬、深化丧葬习俗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起来,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力度。

  二、努力营造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社会环境。各级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火化区必须火化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殡葬改革是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从而进一步认清丧葬陋习的危害,自觉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市内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栏目,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形成宣传阵地,发挥宣传作用。

  三、干部和职工必须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要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在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工作中起好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凡干部和职工去世后不火化的,所在单位、当地民政和有关部门强行火化,并一律不准报销丧葬费和对其家属进行抚恤。对干部及国家公务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后拒绝火化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凡属低保等享受国家或集体救济的对象,要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做到去世后自行火化。对去世后不火化的,其家庭成员不得再享受有关救济政策。

  四、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和行政执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民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责任明确的殡葬专业执法队伍。要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殡改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做到“四不准”,即不准擅自设定殡葬收费项目和罚款;不准在殡葬管理中野蛮执法;不准在殡葬服务中“吃、拿、卡、要”;不准在殡葬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土葬。

  五、通力协作,搞好综合治理。各级纪检、宣传、民政、监察、公安、人事、国土、工商、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大殡葬改革的综合整治力度。

  六、严明纪律,严格要求,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将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火化率;要对本地区存在的以各种名义出台的殡葬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立即取消一切非法律法规设定的收费和罚款项目,彻底纠正以各种名目收取“保证金”、“火化预执费”等错误行为。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火化”和“交钱便土葬”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凡在殡葬改革中违反国务院、省政府《殡葬管理条例》,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和极坏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政纪及组织处理,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