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着力夯实“双基”(抓基层、打基础),强化“三个责任”(政府安全生产行政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以“四项集中治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在理顺监管体制、建立法制秩序、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监管执行力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为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以内;

  (二)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抓紧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新形势,抓紧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成都市安全生产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等纲领性文件,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宏观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进一步理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调整、理顺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编制、人员、经费、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

  2.组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成立成都市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队伍,各区(市)县政府组建相应执法监督队伍,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颁布实施《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彭州市、大邑县分别组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强化成都市抢险救援中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能。

  4.落实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经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预算。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有安监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5.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成都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彭州市、大邑县在煤矿企业开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试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并逐步向全市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内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推广。

  (二)狠抓重点领域、行业的专项整治

  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重点深化以下六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交通运输安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开展“三整顿、五加强”工作,着重抓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落实:一是狠抓源头管理。整顿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强化运输企业及场站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暂停超长线路危险路段客运的规定;对重点线路、车种和高危路段实行安全监督制度。二是加大危桥险路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要安排交警轮班执勤,加强监控并增设警示标志、安装波形护栏等安全设施。三是切实加强路面监控。公安交警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章违法行为。坚持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落实告诫制度和问责制度;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安全隐患严重路段的监控。四是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重点抓好城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道口的整治和无人道口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道口,积极推进道口“平改立”工作。五是继续抓好“四船”(渡船、旅游船、采砂船、自用船)水运安全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和取缔非法船只。

  2.危险化学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两关闭、五整顿”工作,重点整治剧毒物品和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从业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加强西部(成都)化工市场的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2005年6月30日前,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一律视为非法。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工作,落实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投保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大力推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加强CNG气源质量检测力度,加强对CNG改装车和气瓶的安全监管,督促全市CNG汽车加气站配备和完善脱硫、脱水装置,使其提供的气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开采,严肃查处违法、违章生产。凡没有配齐技术责任人的、凡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凡未按规定装备或正常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广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实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备案制度,严把持证上岗关;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颁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和不按规定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继续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严格落实大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监控,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

  5.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户转产。烟花爆竹生产县(市)要加快烟花爆竹企业的工厂化建设步伐,实现依法、规范生产。继续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经营企业的整顿活动。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肃查处私制、运输、藏匿炸药和爆炸品的违法行为。对已经取缔的非法小火药厂以及经销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防止出现反弹。

  6、建筑施工安全。一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二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三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四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五要加强对城镇、农村旧房拆除及新建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

  此外,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市)县还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旅游景区景点、铁路管道运输以及森林防火等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四项集中治理:一是煤矿瓦斯、水灾和超能力生产的集中治理;二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准入集中治理;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集中治理;四是道路交通超载超限集中治理。

  (三)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

  按照横向扩展、纵向深入的思路,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和规范运行,深化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继续坚持市级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制度,严格考核验收,适时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1.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区(市)县”活动。总结推广锦江区、邛崃市“安全生产示范区(市)县”的经验,全面启动20个区(市)县的创建工作。

  2.基本实现乡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在抓好龙泉驿区同安镇、邛崃市临邛镇、青白江区大同镇、新都区大丰镇、蒲江县鹤山镇、彭州市九尺镇等6个第二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同时,深化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活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落实人员专司安全生产管理之责,防止工作断档;乡镇机构改革后,各乡镇、村社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的标准和要求,迅速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力争年内基本实现乡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3.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来创建“百个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的经验,并予以推广,再创一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努力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重视抓好老工业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

  4.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创建“平安大道”的部署,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

  2.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安全费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和不将经费专款专用于安全生产并造成职业危险、职业危害和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的规定。有关部门要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提前介入,跟进服务,强化监管,确保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报安监部门备案。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4.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执业资格制度。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1.广泛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宣传教育经费,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加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注重发挥舆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和导向作用。

  2.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继续抓好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领导、乡镇政府(街道)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学习培训,分期分批、分级组织实施,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换发证工作。重点抓好“四主一员”(车主、船主、矿主、业主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经费,确保培训质量。

  (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成府发[2004]56号)规定和我市安全生产“七项制度”,依法加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5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市政府述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伤亡责任事故。按照“查处一级、下管一级”的原则,市上对区(市)县负责查处的事故情况进行监督。

  (七)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

  继续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各部门专项目标管理,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考核奖惩,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干部提升使用、调资晋职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进行举报。

  (八)努力提高安全监管的执行力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建设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树立“不能发现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的理念,敏于发现安全隐患,敢于揭露安全隐患,善于解决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和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