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3号)以及全省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目前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普九”水平

  1、明确并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工作中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把办好义务教育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乡(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其业绩。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列入 “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工作落实到各村委和乡(镇)包村干部身上,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2、建立健全中小学流生月报和控流保学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后,中小学校要准确地掌握学生入学和辍学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辍学学生要立即通知村委会并组织干部下村动员返校;中小学校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员和接纳流生返校及学额巩固工作。

  3、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县、乡人民政府应提供能满足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基本办学条件。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随到随读,允许学生分期缴费,先入学后办手续的办法,接受流动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小学、初中就读。禁止向农民工子女就学收取借读费,同时,尽量减免困难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费用。各地中小学要健全学籍制度,严格管理办法,确保学生有序流动。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共同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

  4、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要把国家实施家庭贫困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与“一帮一”结对活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扶残助学活动”、“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扶贫助学活动,努力消除适龄少年儿童因贫困失学的现象。

  5、县、乡人民政府和学校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就学的措施,促使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都要依法送其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全部少年儿童均能完成义务教育。

  二、确保经费投入,着力改善办学条件

  6、完善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将义务教育必需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真正做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促发展”。

  7、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经费筹集力度,多方筹措危改和校建资金,结合上级项目专项资金,按期完成县域内中小学危房改造,尽快改善办学条件。市、县两级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有关部门不得用教育费附加抵扣预算内拨款。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严禁挤占挪用。

  8、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本级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按照省定标准全额安排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提高。

  三、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9、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省政府赣府发[2002]14号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职能”的规定,教师的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实施,政府人事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10、按规定核定教职工编制,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的需要。已核定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使用,并报同级编办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的要限期彻底清理。

  11、改革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宣传部门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制定。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今后中小学校长(高(完)中除外)岗位空缺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的一般要交流使用。城市学校和条件较好的学校校长要定期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兼)职,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市学校担任校长助理,跟班学习。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要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要赋予校长学校人事管理权、教学决策权、经费支出权以及对师生员工的奖惩权。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试行校长职级制。

  12、建立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和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机制。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县级政府及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缺编教师。从2005年开始,补充新教师要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主要通过向普通院校公开招聘或面向社会公开选招两种形式解决。农村小学补充教师重点从市内普通院校毕业生中聘用。市、县两级教研室需要补充教研员应采取 “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同时,要采取保留工资、保留编制、提高津贴等办法,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

  13、实行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从2005年秋季起新补充的教师全部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原有教职工逐步实行聘用制。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以岗位聘用为核心内容的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落聘教职工(落聘人员控制在教职工总编制的2%以内),经本人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三年内不占编制,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落聘人员安置办法依据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聘其为专任教师。

  14、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在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试行教师“岗位绩效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学校可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

  15、整合教师继续教育资源,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建立统一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由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装备站合并组建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也可由上述单位组建松散性合作组织,具体组织本辖区内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科目由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

  四、加快办学体制改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

  16、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特殊性,学校所需专业教师可采取政府定编制、给经费,由学校向外聘任的办法解决。对已在学校任教的教师,要推行聘用制和教学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

  17、积极进行职业学校运行机制改革。各县(市、区)政府要办好一所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对公办职业学校要加大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鼓励职业学校采取校校联办、校企联办的方式联合办学。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股份制办学,按公司制运作。鼓励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实行专业承包,按照承包方案兑现奖金。主管部门对职业学校实行目标管理,对完成任务好、办学效益高的,给予校长奖励。同时允许学校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津贴分配标准,经校教代会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多劳多得,优教优酬,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18、要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应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予以落实。从2005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年初预算时,除足额预算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外,还应按农村人口人均0.2元的标准在预算内安排经费,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费附加应安排2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职业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所涉及的规费应予减免。

  19、积极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举办民办教育。各地要继续按照《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吉府发[2002]1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对民办学校办学征用土地和建设校舍要给予优惠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共同发展。

  五、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规范报刊书籍的发行行为。除党委宣传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下达书报刊征订任务或计划发行数。党报党刊的征订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读者对象、订阅能力,适当征订。不得将因限额征订而减少的农村征订数摊派到学校。农村中小学报刊订阅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报刊实行限量订阅,进一步制止报刊摊派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赣新出报刊字[2003]75号)的规定,严格实行限额制。其他中小学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本学年学(杂)费的1%,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为学校代订书报刊、代扣订费及其他摊派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报刊征订规定审定各中小学征订报刊的种类和数量。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电影、戏剧以及学生食品、用品等物品和服务项目的营销,都应通过市场运作,依法进行。

  21、凡是进入学校进行检查,须报同级局际联席会议或同级优化教育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其组织联合检查,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学校进行检查。检查时须向学校负责人出示领导批件和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对没有领导批件和执法证件或执法监督证件的,学校有权拒绝。

  经依法检查,若发现学校经费收支确实存在问题,实行“谁违规谁负责,对人不对校”的原则,一般只许纠错,不许罚款。属学校违规收费,应责成学校退还给学生,不得罚没;无法退还给学生的,或依法应予没收的个人非法所得,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全额返还教育用于危房改造。任何检查组不得向学校收取劳务费、手续费、汽油费、交通费等一切违规费用,更不得在学校报销任何费用。

  22、对教职工的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凡属教育教学业务的培训,均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举办的以教职工为培训对象的培训班,不得与教育部门的培训交叉、重复。培训收费应按成本核算,不得盈利,并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23、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年审、发(换、验)证制度及与此相关的收费标准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重新审定,该废除的要废除,该核减的要核减。确属必要的发(换、验)证、年审,应以法人单位即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为单位进行,不得扩大到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单位。对于随意扩大发(换、验)证和年审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有权拒绝。

  24、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将学校列入重点保护单位,及时侦破各类针对学校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清除有害于学校的各种污染源和安全隐患。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不得兴建庙宇。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校内和校门口不得摆设饮食摊点。不得依傍校舍和学校围墙搭建民用建筑。校内的坟茔、祠堂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和校门口的变压器要限期迁移,通过学校的民用道路要限期封堵或改建。

  25、建立教育环境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遇破坏教育环境的行为,学校必须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市、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应将破坏教育环境的行为列入投诉范围。学校要将与教育环境有关的经费开支项目、数量、金额、责任单位、文件依据等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予以公示。监察、编制、新闻出版、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每年要对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吉发[2002]26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不合理收费和罚(没)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破坏教育环境和侵占学校经费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对破坏教育环境的行为不报告、不抵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超限额订阅报刊的,超过部分由校长和有关责任人承担。

  六、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26、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机构尚未健全的要尽快健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未按要求配置的要限期配置,并赋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设立教育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归口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管理,编制可在同级教育事业单位内调剂解决。要建立一支数量、素质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督学队伍。

  27、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制度,保障和促进办学条件的改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保障和促进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通过督政督学,保障和促进教育的全面、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

  28、把常规性督导与专题性督导和专题性调研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清除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障碍。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把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中之重。

  二00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