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吉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吉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办发[2002]45号文件和《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2004]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坚持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与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关系以及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2~4年内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全面建设防洪与灌溉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用水安全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完善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益区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明确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各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分类定性,严格定编定岗

  1、科学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性质。

  第二类: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和农业灌溉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的划分,由机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合理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运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种收益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为鼓励水管单位增收节支,也可实行财政补贴额度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试点)》确定。

  2、积极筹措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公益性资产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的30%,水利建设基金未开征部分应全面开征,并足额到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国有水利资产产权改革置换资金;河道采砂、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收益等资金。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确保工程的维修养护。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等置换出来的资金除用于职工安置、银行还贷外,要全部用于水利投入,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管养分离、合理分流

  1、管养分离。为了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各地要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使维修养护逐步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2、人员分流。水管单位制订人员的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职工自谋出路,允许提前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同时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如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会保障。各类水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事业改企业的水管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省政府关于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4、税收扶持。

  ⑴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和排水水费免征营业税;

  ⑵ 水管单位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⑶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⑷ 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水管单位实行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别实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单位,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按需设岗,上岗人员推行聘用制,竞争上岗,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

  企业性质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2、规范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将经营部分转制为单位下属企业,事企分开、独立核算。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六)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统筹兼顾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不含水力发电用水)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核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分步到位,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所有以及民办民营的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业供水要逐步从目前的按亩收费向计量收费过渡,积极推广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收费制度,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促进节约用水;非农业供水必须实行计量收费。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按核定的各类水价直接收取。农业供水水费收取方式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要积极推广实行“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共同收取或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等形式,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价制度。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和权利,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

  3、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实行专户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七)建立管理责任制,改革经营权

  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管理人,各管理人员要提出所辖工程的度汛方案、灌溉制度和维护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监督实施。对堤防、灌溉渠系工程可采取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受益区选用农民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规范群管人员的管护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份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八)落实新建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更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重建轻管”的问题。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2、强化安全管理。要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水管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吉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改革的必需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直水管单位的改革由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抓好试点,稳步推进

  各地要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开展试点要进行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全面、稳步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水管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为保证改革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发动,举办专题培训班,进行调查摸底,及早组织试点,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性质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工作。试点工作2005年6月底完成。水管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的各项改革,市直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5年12月前完成,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底全部完成。全市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各项财政性资金要随同改革进程同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