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一些地方餐饮业、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存在使用非正常渠道购进的大包散盐、私盐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学校食堂使用从非正常渠道购入的大包散盐、私盐,甚至是无碘工业盐,对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全民食用合格碘盐是党和政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举措。餐饮业、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食堂是食盐安全必须重点监查的对象,稍有不慎,不仅会严重损害其消费人群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可能引发由于食用伪劣盐导致大范围群体中毒事件。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领导“要加强对食用盐的管理”批示和卫生部第四次食品卫生预警公告精神,落实食盐安全目标,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食用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安全问题,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食盐市场监管,要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管机制,盐务、公安、工商、卫生、教育、质监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私盐贩销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面净化盐业市场。

  二、各级盐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管理工作,对区域内的涉盐单位和个人,要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法律法规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级盐业公司(食盐批发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必须向餐饮业、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工地等集体食堂提供合格的小包装加碘食盐,严禁供应大包盐和散装盐。

  四、各食盐生产企业要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指令性计划,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市场销售各类盐及其它盐产品。

  五、各餐饮单位、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应使用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小包装加碘食盐,严禁购买使用散盐、私盐及其它来历不明的盐产品。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