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法字第094000022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款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奖励、补助之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并经主管机关依消费者保护团体认定要点认定之消费者保护团体(以下简称消保团体)。

本要点所称奖励,系指本会对消保团体申请奖励前一年度所生之具体事实,所为之给付行为。

本要点所称补助,系指消保团体申请补助当年度之计划,本会所为之给付行为。

三、本会为处理消保团体之申请奖励、补助事件,应组成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奖励、补助消费者保护团体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其设置如下:

(一)作业小组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本会秘书长为当然委员并为召集人;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并为委员。

(二)作业小组其余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员报会聘(派)兼之:

1.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其任期一年;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止。

2.本会企划组组长。

3.本会督导组组长。

4.本会法制组组长。

5.本会消费者保护官组组长。

(三)审核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会督导组组长承召集人之命,综理事务;其有关幕僚作业,由督导组派员兼办之。

审核小组成员及其它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出席费。

四、审核小组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消费者保护申请奖励事件之审议。

(二)关于消费者保护申请补助事件之审议。

(三)关于消费者保护撤销奖励事件之审议。

(四)关于消费者保护撤补助事件之审议。

(五)其它与消费者保护奖励、补助有关事项之审议。

五、审核小组视消费者保护奖励、补助事件之业务不定时开会,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职务;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为主席。

审核小组应有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会议决议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其可否于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本要点之奖励条件及发给奖励规定如下:

(一)消保团体经本会评定优良,且于资格存续期间者,每整年得发给新台币二十万元奖励金。

(二)处理消费申诉案件之消保团体,视调处结果,每件得发给新台币十元至二十元奖励金。但同一年度发给同一消保团体之奖励金,最高额度为新台币四十万元。

(三)办理消费者保护工作成绩优良,且获政府机关或单位颁发奖状或奖牌之消保团体,得发给新台币五万元至十万元奖励金。

(四)协助本会或主管机关办理消费者保护业务,经本会或主管机关认定成效显著有具体贡献之消保团体,得发给新台币三万元至十万元奖励金。

(五)定期编印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提供消费信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促进有贡献之消保团体,得发给新台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奖励金。

(六)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为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每一诉讼案得发给新台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奖励金。但情况特殊者,得酌量增加之。

前项第二款之消费申诉案件,应有消费争议,且有实际进行调处之事实。

咨询案件及径移送主管机关办理之案件,不得计入第一项第二款之申诉案件。

消保团体依本要点给与补助者,不得以同一事件再申请奖励。

六、消保团体申请奖励,应依下列规定,检具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以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但优良消保团体得免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处理消费申诉案件数、调处情形一览表及左证资料。

(二)政府机关颁发之?状或奖牌影本。

(三)协助本会或主管机关办理消费者保护业务之具体优良事迹资料。

(四)编印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相关资料。

(五)为消费者提起消费者损害赔偿诉讼之证明文件。

前项之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系指在申请奖励时之前一年度业已存在者而言。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奖励之消保团体,应于申请期满前二年内,不得有违反第十二点第一项之情形。

消保团体有第十二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者,不得依本要点申请奖励。

七、本要点之补助项目及发给补助规定如下:

(一)消保团体举办以消费者保护为主题之园游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视其规模大小,得每次补助新台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二)消保团体办理商品或服务之调查、检验、检测并发布相关消费信息之活动,视所需时程、设备及经费,得每次补助新台币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

(三)消保团体办理消费者保护研讨会,由学者、专家发表论文,并进行研讨之活动,视参加人数及研讨会时间长短,得每次补助新台币三万元至十万元。

(四)消保团体办理消费者保护讲演、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讲演,并与消费者大众进行双向沟通之活动,视参加人数及座谈会时间长短,得每次补助新台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五)消保团体与电子媒体合作,每周一次,每次逾三十分钟,连续一季以上,或与平面媒体合作,每周一次,每次登载内容逾五百字,连续一季以上,定期连续提供消费信息,得每年补助新台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八、消保团体依第四点规定申请补助时,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以书面检附计画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

前项期间,于必要时,本会得变更或延长之。

第一项计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名称。

(二)活动目标。

(三)活动期程。

(四)人员编组。

(五)活动内容与实施摘要,包括下列项目:

1.对象。

2.地点。

3.时间。

4.实施内容。

5.实施方式。

(六)工作进度。

(七)预期效果。

(八)经费概算及来源。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补助之消保团体,应于申请期满前二年内,不得有第十二点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消保团体有第十二点第二项之情形者,不得依本要点申请补助。

本会得视情形,于同一年度内,增加办理补助次数,已经本会核定补助之计画,不得再申请补助;曾经本会审核之同一事件,亦同。

九、受补助之消保团体应确实依照计画执行,并将计画执行成果编具报告书函报本会备查。

十、受奖励及补助之消保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会得撤销奖励或补助,并追回全部或一部之奖励金或补助款。

(一)经本会查核处理消费申诉案件资料,有虚伪之情事。

(二)申请补助案件未依计画确实执行或因故无法执行。

(三)对政府有不实之言论或不当之行为,情节严重,经本会或其它机关劝阻而未停止或改进者。

消保团体,经通知缴回奖励金或补助款,如逾期未缴回,本会除不再接受其奖励及补助之申请外,并函知各主管机关及公告周知。

十一、本要点所需之书面表格,由本会另定之。

十二、本要点经提本会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