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认识

  1、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建设小康宜春的需要。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对学习宣传《条例》要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广大市民充分了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以及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执行墙体材料革新的各项政策。

  二、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3、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要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4、市、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县(市)墙改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墙改机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3)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4)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5)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6)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市)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三、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禁实”工作

  5、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步推进全市“禁实”工作。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自2005年6月30日起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上高县、奉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6月30日起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宜丰县、万载县、靖安县、铜鼓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7年6月30日起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禁实”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6、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实心粘土砖。除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此类项目禁止供地。

  7、严格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各县(市、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依法取缔无证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条例》实施前已经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对部分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地,经批准定量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8、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查纠,并按《条例》规定处罚。

  9、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法占用土地、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以及取土深度低于耕地地面的生产企业进行查纠,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10、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税收政策。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11、在“禁实”区域内,属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维修或景区仿古建筑需要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经当地墙改机构审查同意。

  四、强化征管,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除外),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县(市)墙改部门按照规定处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13、专项基金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政府规定的10%的比例上划市财政基金专户,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14、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墙改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依据《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专项基金返退。

  15、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新型墙材。重点用于:

  (1)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2)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3)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

  (4)墙改机构管理和“禁实”监督工作的经费支出;

  (5)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宣传和对有功单位、有功人员的奖励支出。

  五、政策扶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16、市、县(市)政府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县(市)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17、市、县(市)墙改机构负责编制本级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墙改机构提出的年度计划和全市实际情况编制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并拨付项目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

  18、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墙改机构提出,经墙改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墙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在本级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列支。

  19、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权机构检测、认定,目前符合下列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4)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0、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产品符合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

  六、严格管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

  2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为国家或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产品,并通过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或登记。

  22、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23、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墙改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00五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