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水资源费征收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贾汪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要采取计量征收、计划征收、超计划加价收费、落实征收责任等措施,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努力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到位率。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征收标准,对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 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和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资源费、地下水资源费以及按规定征收的超计划加价收费。水资源费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明确水资源费集中比例

  为确保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的配套投入,各县(市)、贾汪区水利(务)局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总额的20%上缴市水利局,徐州市城区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市水利局,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各县(市)、贾汪区水利(务)局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后剩余部分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

  每年年初,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水资源费征收计划任务。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水 资源费上缴任务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上缴任务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划拨 .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