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管理,结合我市国有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做到政策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市的土地管理及收入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县(市)审批土地及土地交易不够规范,土地收入流失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土地收入财政管理不严,少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违规设立帐户,土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体外循环,使政府收入部门化,财务收支缺乏监督;三是乱收费和收费不使用规定的票据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以及土地未实行宗地核算,成本开支不实,且随意性较大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和收入管理中的问题,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收入的管理,强化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理念。

  二、切实规范土地交易,垄断一级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审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审批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引进土地利用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土地利用审批领导小组的工作力度,实行土地集中审批,防止土地各种税费的流失。今后,企业改制、企业破产需处置变现的土地,原“以地抵资”用地单位无力开发或逾期未开发的土地,城市近期规划确定为商业、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的新增建设用地,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行政事业单位划拨需出让的土地等,必须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然后由政府交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坚决执行“一个渠道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供地方式,禁止多头供地。

  三、切实清查收入帐户,规范缴库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收入帐户的设立情况进行清查。财政没有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的县(市、区),应该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土地收入及土地其他收费收入过渡户,已经设立的,要坚决取消,并将土地出让收入转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土地其他收费收入转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同时,对2002年以来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其他收费收入也要进行全面清查。对转移、挪用、挤占的土地出让收入及土地其他收费收入要坚决追回,一时难以追回的,占用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作出限期退款承诺。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应严格规范土地收入和土地其他收费收入的缴库办法。

  1、土地出让金缴款人必须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算工作,清算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扣除按规定比例划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也可以用于土地储备机构还本付息。各类园区出让土地经批准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经批准用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予以拨付。

  2、征地管理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然后由财政部门集中缴入国库。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标准足额征收(代征)各种规费收入和基金收入,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部门所需的业务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从预算中安排。

  四、切实强化收支管理,提高土地收益。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是增加土地收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必须按宗地加强财务收支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规定的标准列支成本,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同时,对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征地、拆迁对象手中,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收储土地的残值收入和租金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收取,并及时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储成本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对收储成本进行检查。土地收入清算时,对不符合规定和超标准的开支要坚决剔除,使土地收储成本得到从严控制。

  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注重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并督促当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上级的要求,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收入统计报表工作。县(市、区)的报表,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同时,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监察、国土资源、计委、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监管,对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二OO五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