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部门协作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株洲市城区公路货运营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一日

株洲市城区公路货运营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货物运输营运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公路货物营运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公路货运税收,是指直接在我市城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劳务,以及为货物运输提供中介信息服务,按规定使用公路货物运输发票,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货运税收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与货物营运有关的地方税收。

第四条 城区公路货运税收纳税人的范围:车籍在我市城区,直接从事公路货物营运,以及为货物营运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外籍车辆在我市从事货物运输劳务,且未在车籍所在地接受税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我市城区公路货运税收统一归口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非营运税收仍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对货物运输税收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在我市城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外籍车辆在我市从事货物运输劳务,且未在车籍所在地接受税务管理的,应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非营运车辆的认定:对外未从事营运的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非营运车辆认定表》(见附件二),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定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非营运车辆采取一年一认定的办法。已认定的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条 征收标准:营业税以营运收入为计税依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事业附加费分别依应征营业税额的7%、3%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依营运收入进行附征。

第十条 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

(一)对纳税人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的,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纳税人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最低标准由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车辆类别、净吨位等标准制定。定期定额税收的核定实行单台税额一年一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并公告。《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城区货运车辆营业税收最低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货物营运税收的申报纳税时间为每月的10日以前。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在营运车辆年检时一次性申报缴纳;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除被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营运的货运车辆外,其他车辆在年检时,必须视同营运车辆按照规定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被认定为非营运车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第十三条 在纳税人停业、歇业或营运车辆进行大修理期间,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报停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停手续,以此核减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需要减免税款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凭税务机关的批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开具完税凭证交付纳税人。征收机构应建立电子分户征收台帐,在征收税款时,同时登记。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城区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由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其他城区、直属局不得领发公路货物运输发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对货物运输纳税人进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并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代开发票窗口,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

芦淞区地方税务局接管后,对以前已认定的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货物运输发票领购手续后,原则上按需领购发票,但每次领用量不超过1个月。代开票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代开发票前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凭完税凭证抵减税款。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分户发票购领、代开电子台帐。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管理部门协助下,对纳税人及其车辆进行以下税收检查。

1、对个体、私营、承包、外来营运纳税人,以上路检查和年检、过户、报废把关相结合。

2、对企事业单位等查帐征收纳税人,以上门查帐检查和年检、过户、报废把关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城区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货物运输税收的税务检查,必要时其他分局应予以协助。

货物运输企业的其他非营运税收仍由各分局负责管理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偷税、抗税、逃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非营运车辆的认定或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认定为偷税,按规定从严处罚。

第六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交警、交通、农机、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定期交换情况;并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交警、交通、农机、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警、农机部门对货运车辆上户、年检、过户、转籍时,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征收标准、办税程序、征收结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城区货运车辆营运税收最低核定标准

车辆类型〖〗吨位标准〖〗计税单位〖〗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载货汽车〖〗1.25吨以下(含1.25吨)〖〗台〖〗90元/台.月1.25吨以上〖〗吨〖〗70元/吨.月三轮车小四轮拖拉机〖〗1吨(含)以上,2吨以下〖〗台〖〗70元/台.月2吨(含)以上〖〗吨〖〗40元/吨.月吊车、拖车等吨位专用车〖〗〖〗吨〖〗50元/吨.月

说明:1、1吨(不含)以下三轮车、小四轮、拖拉机未达起征点免征;

2、非吨位专用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征收;

3、其他未列举的车辆比照上述标准按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