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4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公布日期:2005-01-01施行日期:2005-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1-01
施行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4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月1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